劣檢蔡甄漪證據不足竟起訴 害人蹲牢監院還公道

監委王美玉(右)、王幼玲(左)彈劾北檢前檢察官蔡甄漪/圖:自由時報



▌案情速讀
現任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於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兩起相關搶奪案,蔡甄漪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見過被告、輸錯車牌(錯失查獲真凶的機會)過於相信警方供述證據證據不足仍強硬不起訴,在一連串的荒唐作為下起訴被告,讓被告無辜被關119天,直到一名搶奪慣犯主動承認犯案後,才查明真相

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蔡甄漪六大離譜辦案瑕疵,監院以十三票全數通過彈劾蔡甄漪,最終因為蔡甄漪檢察官的嚴重過失,該被告獲得冤獄賠償59萬5千元,這筆錢由納稅人支出依法辦理為一個司法人員所具備基本的學職本能蕩然無存,但這樣的檢察官竟然還能擔任國家的司法人員令人髮指。

蔡甄漪6大辦案違失/圖:自由時報


▌案情摘要
2015年,一名男子分別向一名日籍被害人與另一名劉姓被害人假借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逸,警方調查機車車牌後,讓許男涉及搶奪與詐騙等多起案件。

依偵辦程序,警方應進行調查與筆錄製作,檢察官應傳訊被告到庭訊問案發經過,但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蔡甄漪卻未依此標準程序進行,更荒唐的是蔡甄漪竟然可以在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見過被告、輸錯車牌(錯失查獲真凶的機會)過於相信警方供述證據證據不足等情況下在2016年2月起訴許男;而2017年6月,臺北地方法院在審理時,也未發現偵辦檢察官未訊問的程序漏洞,竟然還能判處被告10個月的有期徒刑,讓被告無辜入監服刑119天。

但此案真正實情為,2015年4月至5月間,許男的女友騎乘許男的機車發生車禍,機車因毀損嚴重當場報廢,在環保公司前往現場拖吊處理前,該機車車牌遭陳男盜走,陳男也將許男的車牌裝在自己的機車上,於2015年7月1日晚間以自己的手機遺失需要借手機打電話為由,趁機搶奪一名路人的手機並騎車逃逸,警方根據現場監視器拍到的車牌循線找上許男。

警方辦案時,依正確程序應該提供被害人多張照片進行「選擇題式」的指認,但警方使用非法手段,提供被害人為「許男」戴眼鏡的照片進行「一對一的是非式」指認;另一案,警察偵詢筆錄時,採用誘導式問話指認許男。

檢方辦案時,蔡甄漪僅以許男和被害人的筆錄、許男的機車資料與案發時監視器畫面就起訴許男;在另一案,蔡甄漪在無法確定搶匪就是許男,甚至沒監視器畫面,僅依劉男的筆錄就起訴許男。許男當初報廢的機車車身為白色,但第一案被害人指控時表示為黑色,該機車在車禍後就已經報廢且車牌被竊,監理站也依據環保署公告註銷許男車牌,但檢察官竟然未詳查。

院方辦案時,院方竟然要求許男自己證明「沒有」到車禍現場取下車牌,此程序本應由檢察官舉證該嫌犯為許男,但院方不但沒要求檢方,反而要求許男要負舉證責任,這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一連串的警察調查過失、檢察官嚴重疏失與法官不察,才造成此冤案,直到一名搶奪慣犯主動承認犯案後,才查明真相。2019年6月再經由臺北地方法院改判許男無罪,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經台北地院舉行「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程序過失,並向蔡求償33萬元,蔡甄漪檢察官同意於2021年3月1日前賠償。

▶監察院監委王美玉及王幼玲舉行記者會針對次案說明,王幼玲說司法正義非常重要,此案凸顯警方疏失、檢察官重大違失及法官不查,監察院一直等到「求償委員會」決定出來之後,才決定彈劾,除彈劾案外,懲戒法院收到彈劾文後,隨即完成分案,由張清埤任審判長、甯馨當受命法官、林惠瑜為陪席法官,外部參審員則是楊添圍與程明修。

除此之外,許男因車牌遺失,被告9起騙取手機搶奪案,其中4起新北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2案,其中1案台北地院判決無罪,1案判刑10個月,後來確定是冤獄;士林地檢署起訴3案,但士林地院法官明察判無罪。王美玉、王幼玲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違失與蔡甄漪相同,不符檢察官應致力發現真相的規定

王美玉與王幼玲調查,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涉嫌另3起同樣類似的騙取手機騎車逃逸案時,許男否認犯罪,並表示他的機車被貼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已被移走;而嫌犯作案騎乘機車是黑色,與許姓被告的機車登記資料所載白色不符,檢察官都沒查證就起訴許姓被告,並移送士林地院。檢察官未經查明就提起公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規定,違失情節與蔡甄漪如出一轍。在蔡甄漪被彈劾後,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移請法務部審酌是否依法官法規定,交付個案評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許姓被告起訴後移審士林地院,許多證據是在審理階段才由法院發動去函詢調閱,這些都是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就起訴,所幸3位承審法官善盡查證,事後判決許姓被告無罪,避免冤案發生。監察院肯定3位法官盡責,建請士林地院予以嘉勉。

法務部指出,蔡甄漪因偵辦案件過程中指認程序未盡周妥,造成當事人無端入獄,甚至引發刑事補償求償及監察院彈劾,法務部尊重監委彈劾權的行使;對於檢察官偵辦案件的疏失,導致當事人無辜受累,則深感痛心,也積極檢討改進,未來除持續要求檢察官偵辦案件進行指認程序時,應確實依照相關指認規範辦理外,並要求檢察官必須堅守正當法律程序,嚴謹證據法則來認定犯罪事實,避免造成冤錯案件,以保障人權,將加強檢察官的在職教育訓練及落實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的專業辦案指引,一起帶領檢察官落實程序正義,不讓冤錯案件再次發生

司法院方面則說,靜待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


▌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法官和檢察官都有同樣的義務需要遵循,但一審的承審法官對檢警偵查資料照單全收也無進行確認,也算是有盡查證義務嗎?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檢察官顯見在辦案時,不但無致力於真像發現,也無兼顧被告(調查真相)與被害人(找出真兇)的權益,檢察官的倫理規範毫無作用。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蔡甄漪這樣的檢察官不但未調查被告有利事證,僅以筆錄就起訴,簡直可惡。

一條龍式的警察調查過失、檢察官嚴重疏失與法官不察,造成一個人冤獄、與身心受創,並長達六年的法院來回奔波,這才是真正的司法「被害人」。

不只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如此,連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也是相同情況,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辦案更是不察,整起案件竟然有大多數的司法人員皆在未有致證據情況下,讓許男身陷冤獄實在可惡。




▌參考資料
監察院/蔡甄漪彈劾案(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任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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