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自摔遭撞死 法官科學辦案獲好評

 



▌新聞速讀

曾男左轉滑倒進入對方直行車道遭撞死,檢警依過失殺人起訴楊男,法官引用美國事故重建依科學判決,該肇事情況正常人無法於1.6秒或8公尺的距離作出反應,因此法官判處楊男刑事無罪。


對於法官的判決多數網友給予正面評價:

鄧財:「終於有正常的法官了」

EEERRIICC:「正常人類法官給推」

randeon5566:「讚 總算一個正常法官」

bluesky1011:「真心給這法官按讚」

wisebani:「感動!終於有比較正常的判決」

zebracoco:「這法官會引用科學數據給推了」

jansan:「竟然有腦袋正常的法官 真是見鬼了」

iifz32:「反正一堆只會罵法官恐龍不去看判決書」

denniss:「當事人運氣不錯,遇到擁有正常人思維的法官.....」 

tomroy :「科學法官給推」

stillcolor:「為什麼不是檢察官該做的事情,被告莫名跑程序活該?」

foreverwhat:「那個檢察官連蒐證都沒 是複製貼上應付應付嗎」

hjtt:「哇 難得不是恐龍 給一個推 另噓垃圾檢警」

Laurence Lai:「都沒有反告濫訴檢警的法律保障/失去制衡精神」

berryc:「...蒐集證據起訴過失致死是檢察官的責任,結果被法官拿證據打臉...」

sai1268:「檢察官不是應該要先研究過再決定要不要起訴嗎?還是先起訴再說,反正給法官判被罵恐龍也不是自己」



▌新聞報導

2019年7月10日下午6點,宜蘭市曾姓男子與楊姓男子各自騎乘機車行經宜蘭市農權路、民族路交叉路口,曾男從民族路由西向東前行,準備左轉進農權路時,在轉彎過程中自摔,滑向楊男車道,楊男因閃避不及撞上,曾男因頸部出現開放性傷口、創傷性血胸,重傷送醫後當晚宣告不治。


檢察官與警察勘驗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認為發生事故當日天候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障礙物,視距良好,楊男疏於注意撞上曾男,檢警認為楊男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又有超速行為,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將楊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與「超速」依過失致死起訴。楊男認為曾男車輛失控滑到他的車道,行駛無法預見車輛滑經車道,因此對於檢警不服:「我沒有任何過失!」


法官重新勘驗事故調查報告,發現死者曾男左轉時,未行經交岔路口中心處即提前左轉,且在與楊男撞擊前,就先因「自摔」才會滑進楊男車道,曾男也未遵守「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楊男)」的交通規則。


地方法院法官除了引用交通規則外,也參據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事故重建分析採用的反應時間。包含觸發、感智、判斷、鬆開油門、煞車及開始有效煞車等動作,整體過程約需至少要1.6秒時間。


從肇事地點速限50公里計算,1.6秒的反應距離需要22.22公尺,再加上煞車距離另需11.57至14.05公尺,合計要33.79至36.27公尺,合議庭認為,事故發生前,楊男與曾男僅有8公尺距離,依該路段速限行駛,仍難以防範事故發生,若有超速與肇事無因果關係,全案肇因是曾男操作不當自摔,因此判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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